昨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热线咨询:他在工作期间因故左手骨折,单位却总是推脱、不予受理。陈先生想了解工伤认定的范围,据此为自己维权。
当日,市医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解释,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周年,医保部门已受理许多居民此类咨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3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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