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粤劳学〔2015〕006号
国家及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2015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校拟于广州分期分批举办2015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上半年计划在3月份开始;下半年计划在9月份开始。
全年接受报名,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
2015年5月16日(上半年),11月14日(下半年)。
七、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6500元/人。
培训期间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精神,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补贴10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级和高级补贴1200元/人(申请办法详见相关文件)。
九、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
2、本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大一寸白底彩色光面照片2张,并自备电子版照片以便网上报考;
4、从事劳动关系协调(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
(二)报名截止时间:
上半年于3月12日前;下半年于9月5日前。
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省百越职业培训学校。
十、联系方式
培训单位:广东省百越职业培训学校
报名地址:广州市麓景路7号老干大厦东4楼培训一部
联系人及电话:
李 伟:(020)83559443、13560444921
梁美媛:(020)83586022、13580510769
传 真:(020)83585525
E-mail:bypeixunyibu@163.com
广东人力资源网http://www.12333.org
广东省百越职业培训学校http://www.gdbypx.com
附件:
1.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3. 2015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考证培训课程表
4. 从事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广 东 劳 动 学 会 广东省百越职业培训学校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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