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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本标准制定任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归口单位,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中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
二、标准基本情况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范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组)起草,在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多次专家研讨等方式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报标委会秘书处初审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据调查统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广大自由职业者对人才和劳动事务代理服务的现实需求,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继开展了人事代理或劳动事务代理等延伸服务。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部分地区的人事代理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相继合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存在着制约发展的若干因素,如服务项目不明确、服务流程不规范、机构要求和人员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因此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十分必要。
制定国家标准,可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行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五、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都遵照其执行。
2、指导性原则
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益服务之外拓展的延伸服务之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不规范、不统一。本标准考虑到上述情况,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出了基本规定,对服务流程做出了统一规定和要求,使标准能够真正起到规范、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作用。
六、编制过程
1.201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召开起草组第一次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草拟规范内容框架、开展标准预研工作。
2.2013年9月25日至9月27日,召开起草组第二次会议,借鉴部分地区该业务的发展情况,起草完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范》组内讨论稿。
3.2014年4月25日,召开起草组第三次会议,调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范》组内讨论稿。
4.2014年6月20日至8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73份,并根据反馈情况修订完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范》初稿。
5.2014年8月底,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标准初稿向人社部、国家标准委、标委会秘书处有关专家征求意见,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6.2014年10月底,召集部分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对标准修改完善,报经秘书处初审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七、主要内容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术语进行了定义。
2.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场地设施
本标准对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分别做了规定。本标准充分考虑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专业性、安全性的要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技能素质、场所面积、办公设备、消防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3.服务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规定了基本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要求。
4.服务流程
为确保服务品质,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流程中对沟通洽谈、签订服务合同、实施服务、资料归档、咨询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八、对实施标准的建议
1.加大贯彻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对标准的学习和讨论,提高贯彻落实标准的自觉性,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质量。
2.组织专业培训,尽快制定标准实施指南,指导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3.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及时解决推广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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