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居民生活用气为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
第三条 分档气量及阶梯气价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居民用气量基数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应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分档气量及阶梯价格如下:
用气量基数 比价关系(立方米/年)(元/立方米)
第一档 300及以下(立方米/年) 3.65元(元/立方米) 1比价关系
第二档 301-420(立方米/年) 4.02元(元/立方米) 1比价关系
第三档 421及以上(立方米/年) 5.11元(元/立方米) 1.4比价关系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3.75
说明:1、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抄表计量时,居民生活用气超出上一档用气量基数上限值但不足1立方米的,不足1立方米的用气量计入下一抄表周期,不作为超用气计算下一档气价。
第四条 实行阶梯气价燃气费的计算方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用气量按照每户每月用气量累加计算,用气费用实行超额累进计费,燃气费的计算公式为:
(1)当实际用气量在第一档气量基数范围内时:
燃气费=第一档气价×实际用气量;
(2)当实际用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基数上限但未超过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时:
燃气费=第一档气价×第一档气量基数上限+第二档气价×(实际用气量-第一档气量基数上限);
(3)当实际用气量超过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时:
燃气费=第一档气价×第一档气量基数上限+第二档气价×(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第一档气量基数上限)+第三档气价×(实际用气量-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
第五条 对清远市区范围内持有有效《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的低保家庭、五保户,每个家庭享受75立方米/年的用气免费优惠,超出75立方米/年部分的用气执行第一档价格。
第六条 每个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用气人数按4人计算,每个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或每个燃气表可申请在各档用气量基数相应增加每年75立方米。
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用气人数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用气人口申报;超过4人的,用气户应到用气地址所属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营业厅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的,按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用气人数在4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气价。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登记人口数为准。
申报用气人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远市阶梯气量用气人口申报表(见附件);
(二)当月或历史燃气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
(三)本市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市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只能对应办理1个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的用气人口申报手续。
申报用气人口数在成功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5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七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基数和气价。
用气量基数动态调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两年对居民用气情况进行统计,在第一档气量不能覆盖80%用户的情况下,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局拟定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用气量基数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价格动态调整:按照《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办法》中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机制,建立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与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以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015年12月的加权平均购气成本为基准价,当计价期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波动有如下情况:(1)当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调整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代输价格(或管道天然气气源经营企业调整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以1年为周期,当综合调整幅度累计达到3%;(2)当管道天然气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在短期内大幅波动,波动大幅度超过3%。
当满足上述其中一项条件时,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局拟定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当调整幅度低于3%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时累加或抵减。
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与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联动调整机制公式为:
拟调整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档价格 = 调整前价格(第一档)±计价周期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调整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代输价格(或管道天然气气源经营企业调整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的累计额。
第二档价格 = 第一档价格×1.1。
第三档价格 = 第一档价格×1.4。
第八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清远市区由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管道天然气的范围。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2月1日(实际用气量)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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