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请登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
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受理工伤认定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
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
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
管部门。
五、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
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六、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七、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
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
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
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
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
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九、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会同社保处到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
录》上签字确认。
十、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0)。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一、以个人名义申报认定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还要向用人单位发
出《举证告知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十二、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60日内(依
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书》一式五份或《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通知书中必须写
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
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结论通知书中写清楚,采用手工录入方
式在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界面中的“事实情况”栏内进行录入。
十三、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
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
政部门延期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
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
《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
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
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
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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