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秋宜)日前,清远市卫生计生局官方发布消息称,清远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称,通过10年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清远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方案》指出,清远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必须持证上岗,同时鼓励提高村医待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配备设置
年内每个行政村都配备村卫生站
《方案》表示,清远将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规划设置,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乡镇,可按照但不超过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在设置村卫生站方面,《方案》指出,至2016年,清远市要全面实现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规范、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至2015年11月1日,还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村卫生站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按照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站,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务半径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的原则重新进行规划设置并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及其人员补贴政策。
▶严格执业准入
5年内未取得资格将予解聘
村医将担起什么职责?记者了解到,清远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方案》指出,清远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乡村卫生站以5年为期限,5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编制部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5年内未取得上述执业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此外,乡镇卫生院将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1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探索
逐步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新模式
《方案》指出,清远还是要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新模式。清城区、清新区作为省城乡居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试点地区,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认真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其它非试点地区的县、市,要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农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予以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待遇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今后,村医的待遇将进一步提高。《方案》指出,清远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方案》还要求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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