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12月13日《新文化报》)
“国家版”居住证,是把之前各地一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也有利于流动人口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只是,要让这一做法落到实处,惠及地方发展和服务流动人口,还需要补上一些“服务短板”。
比如,按照“国家版”规定,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即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等申领材料办理。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办理条件,特别是申领材料却是五花八门,最终让人“烦不胜烦”放弃办理。
针对这种“服务短板”,地方政府要不断转变职能,加强对办理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的服务考核督促,避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证难办”,严格按照居住证“国家版”规定办理,删除过去不必要的附加条件,甚至积极帮助一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外来人口克服某种条件困难,以每个流动人口都能持有居住证为服务宗旨。
再如,按照“国家版”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不仅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可在实际中,一些地方只是把办理居住证简单地当成“政治任务”,或者只是简单地为了方便对外来人口管理,并没根据持有居住证人员增加而加大公共服务资源投入,最后自然也没有让持有居住证人员很好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
针对这种“服务短板”,同样需要地方政府站到发展战略高度,改变过去把外来人口当管理负担的观念,树立起与外来人口共建共享的发展意识,从而不断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让居住证持有人看到实实在在的服务,从而增强对办理居住证的信心。
当然,要补齐过去存在的各种服务短板,仅靠地方政府思想、观念、意识等慢慢苏醒、转化,也是不太现实,还需要辅与相关配套考核、约束机制,比如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的地方部门,建立起举报、投诉等监督机制,对各地落实居住证情况、服务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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