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旨在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解决参保人就诊就医,减轻参保人家庭经济负担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凡本市户籍(含异地户籍的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户籍人员在全额缴费的情况下亦可以参保。正在服兵役以及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在参保对象范围。
三、医保费征收标准
(一)市内户籍人员征收标准
2016年度市内户籍(含异地户籍的学生)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389元,合计509元(今后各年度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按上级文件规定调整)。
(二)市外户籍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2016年度市外户籍参保人个人缴费509元(今后各年度个人缴费按上级文件规定调整)。
(三)特殊参保群体个人缴费
对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新生儿的个人缴费
已参加城镇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新生儿一年内不用缴费,可随母/父就医和享受医保待遇,但应在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办理新生儿随母/父参保登记(区内户籍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办理;区外户籍参保人到工作单位参保地人社所办理)。
四、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
每个新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全市统一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扣费在12月底前结束,如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好足额存缴费准备,造成征收或扣费不成功的,按新年度参保人自行放弃参保处理,一切后果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五、办理参保和信息变更
参保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凭户口薄、身份证、邮储银行存折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停保、门诊选点变更以及参保人信息错误修改等手续。
六、那些人员可在征收期过后中途参保登记
(一)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三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办理,城镇居民还需携带邮政或建设银行扣费存折、卡。
(二)原参加城镇职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工作单位并办理停保的人员,三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原工作单位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办理,城镇居民还需携带邮政或建设银行扣费存折、卡。
(三)新生儿出生一年内随母亲/父亲参保。母亲/父亲参加城乡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可在婴儿一周岁内,携出生证或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小一寸相片、母亲/父亲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参保地人社所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母亲/父亲参加职工医保需到参保地开具职工医保参保证明)。
七、医保就诊就医凭证
参保人有社保卡的,凭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就诊就医可即时结算。
参保人无社保卡的,凭“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就诊就医可即时结算。
凭有效证件就诊就医不能即时结算的,可能存在缴费未作到账或参保人信息错误等问题,请参保人到参保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查询并办理变更手续。
粤公网安备 44180202000099号
服务热线
0763-339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