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将从3月7日起实施《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除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不予贷款情形及限制贷款的情形。跟着广仔一起来看看↓
文件最后称,《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这些你也需要知道↓↓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原件) (二) 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三) 婚姻情况证明(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四) 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定金收据(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五) 收入证明、供楼账户(借款人提供的供楼账号必须是用18位身份证开立的本地银行账号)(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六) 《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七) 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202000099号
服务热线
0763-339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