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是员工日常工作中享受的基本权益,国家关于员工假期类规定多大十几项,各地有关部门也根据当地劳动力特点、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等原因制定了差异化假期管理规定。本期讨论的假期,是指除了“公休日”(周六日)以外的假期,企业在遵循国家基本假期管理要求的同时,亦可秉承“人文关怀、成本节约”的原则设计符合企业自身特色的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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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Ⅰ 国家规定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是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的,放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假期的定义及长度如下:如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假期的适用对象、时长如下,放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
3、少数民族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少数民族假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适用对象是企业少数民族员工或少数民族地区内工作的员工,放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假期时长按照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确定,放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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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Ⅱ 员工个人类休假
1、带薪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的一种假期,放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具体法定休假时长如下:
(1)时长: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未休年假的补偿
如员工未休年假的,应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其中已含企业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年假的人性化设计思路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最低要求,设计人性化员工年假制度。
例1:企业可以根据员工工龄或者企业内工龄确定增加年假的天数,并将此类假期设置为奖励假期,休假期间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标准,如员工不休此类奖励假期的,企业也不用给付多倍补偿工资。
例2:如企业内部设计了超出国家规定的奖励年假假期,亦可将事假、病假等假期一同归并至年假中使用。如事假累计满X天的,应使用员工年假等规定。
2、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探亲假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假期待遇。
(1)时长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适用的对象
探亲假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全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但没有强制规定执行,但可参照执行。
(3)薪资支付标准
探亲假期间按照员工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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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Ⅲ 女员工类假期
1、孕期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前产检假是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其时间长短由产检时间确定,产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
2、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产假是在职女员工产期前后假期,产假期间工资按照产前的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产假的具体时长如下:
3、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是企业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女员工安排的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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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Ⅳ婚丧类假期
1、婚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假是员工在职期间结婚享受的假期,假期时长为1至3天,多数按照3天执行,另外,部分地区有晚婚假期规定,企业应按当地标准执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各地规定有所差异。
2、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料理丧事所需要的假期,假期时长为1至3天。此类假期是对民营企业无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制定人性化管理机制,如扩大亲属范围,保障人员假期期间工资待遇等等,另外可以在路程方面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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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Ⅴ 伤病类假期
1、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假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时长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适用的对象
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外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工伤假期间薪资支付标准
工伤假期间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鉴定伤残级别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又称医疗期。
(1)病假(医疗期)的时长
(2)病假(医疗期)的薪资支付标准
病假(医疗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可以内部病假薪资福利标准。本着人文关怀和成本节约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制定病假期间待遇时,可考虑采用阶梯式病假薪酬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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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Ⅵ企业内部规定类假期
1、事假
事假是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的假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灵活假期,事假原因常见于员工出席子女家长会、搬家、送子女参军/入学、离岗学习等私人原因。此类假期企业可不支付工资,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也可明确请事假的天数上线、未获批的事假可视为旷工的规定,此类制度须经企业内部经职代会或全体员工审议通过后,才可生效。
2、调休假
根据《劳动法》中规定,调休假是员工因休息日上班,而调换到工作日休息所产生的假期。调休假时长按照休息日加班时间确定,调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给付工资。如调休假未休的,应按照工资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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